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24执160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2022)鲁0124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欠款及执行费39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平阴县人民法院(2022)鲁0124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