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1809号
原告: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艳(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法印,总经理。
原告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