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6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262229134.
住所地:鄄城县鄄六路北段。
被执行人鄄城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0684214W。
住所地:鄄城县历山花园小区东大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春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鄄城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2018)鲁1726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鄄城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通知被执行人鄄城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鄄城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鄄城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信息及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以及证券。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通过鄄城房产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鲁1726执74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鄄城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6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390487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崔 浩
审判员 陈 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