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嘉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2787号
原告:山东菏泽嘉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汲素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堂(特别授权代理),男,住本单位,山东菏泽嘉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法印。
原告山东菏泽嘉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菏泽嘉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书面说明:因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山东菏泽嘉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菏泽嘉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苗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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