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26民初2871号
申请人: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鄄六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鄄城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历山花园小区东大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鄄城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鄄城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鄄城江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房产查封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鄄城历山花苑的第48幢楼第四单元共计12套楼房,并由***提供的*******轿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鄄城历山花苑的第48幢楼第四单元共计12套楼房;
二、查封张作阳的*******轿车;
三、上述第一、二项查封期间均为二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