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瑞璞牡丹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平舆县天芝商贸有限公司与菏泽瑞璞牡丹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3民初5583号
原告:平舆县天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上河城39号楼。
法定代表人:代庆冬,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威峰、周淑艳(实习)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牡丹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上海路与庞王路交汇口东南。
法定代表人:赵孝庆,任总经理职务。
原告平舆县天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菏***牡丹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已依法通知原告平舆县天芝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但原告至今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舆县天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