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9956号
原告:***,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新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法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新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英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新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红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