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4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巨野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冯军见,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4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巨野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货款98339元,案件受理费1004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部分款项后下余款项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724执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书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