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

巨野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4执4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巨野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男,194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4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农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2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书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