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847号
原告:济宁宏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路南萌山路西优山美地南片区10号楼4-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49222140X。
法定代表人:闫循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特别授权),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47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2196538。
法定代表人:樊拥军,系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中华路万象城B2栋8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56739038G。
原告济宁宏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济宁宏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宏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宏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济宁宏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德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秀丽
书 记 员 崔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