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执1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83224037X。
负责人:李智勇,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47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2196538。
法定代表人:樊拥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5004493017R。
法定代表人:郭磊,局长。
***与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鲁17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判决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18341286.29元及利息(其中郓城县郓苏路工程款16162996.59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30曰起计算,2019年度农村公路网提升改造工程款2178289.70元的利息自2021年8月25日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在上述判决中的16162996.59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40103元,由***负担108255元,由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848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因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及承担案件受理费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于2022年4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自2023年至2027年期间,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付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案涉项目及其他项目工程款范围内每年向***支付3000000元,剩余款项于农历2028年春节前,由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按判决书内容应由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承担范围内向***一次性结算付清。***同意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案件执行。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宜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7民初2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内申请执行,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景仲
审 判 员 于 辉
审 判 员 文广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文君
书 记 员 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