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2842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山海路南段(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邻)。
法定代表人:宋明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中华路万象城B2栋8003室。
负责人:苏杰,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4727号。
负责人:樊拥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2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2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陈卫国
审判员 闫效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