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2645号
原告: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武县三棉厂东500米枣曹路北。
法定代表人:袁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
住所地:成武县影西路南段路西定砀路北200米。
负责人:陈涛,经理。
被告: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4727号。
法定代表人:樊拥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8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祝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