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腾钙业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保407号
申请人:***腾钙业有限公司,住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郜西村定砀公路南侧1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C75B9E。
法定代表人:范红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2196538。
法定代表人:樊拥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东明集镇大屯村北地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675501698H。
负责人:王志立,经理。
申请人***腾钙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1868.8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财保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781868.8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1593××××3733帐户存款1781868.8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407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