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财保310号
申请人:***腾钙业有限公司,住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范红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允,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拥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负责人:王志立,经理。
申请人***腾钙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账户存款1781868.8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781868.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朝臣
书 记 员 祝悬悬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财保310号
申请人:***腾钙业有限公司,住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范红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允,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拥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负责人:王志立,经理。
申请人***腾钙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账户存款1781868.8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781868.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朝臣
书 记 员 祝悬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