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7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丰生食品冷藏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菏泽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