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轩辕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107-1号
申请人:南京轩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陶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洪强,经理。
本院受理南京轩辕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轩辕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轩辕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南京轩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庆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