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4民初425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巨野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光明路与凤台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巨野东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巨野东山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市分行银行账户存款1813622.02元,申请人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巨野东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74656元,期限自2017年10月27日起-2018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倪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