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2678号
申请人: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503817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光明路与凤台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07134124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544270元)。申请人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42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41元,由申请人山东润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