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伏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恒要,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327国道京福高速路口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胡会军,经理。
被执行人曲阜市嘉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神道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市嘉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要长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921民初15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