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1662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23876735L,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杜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曲阜市327国道京福高速口东300米路北(书院)。
被执行人:刘霄,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执行人:**,住山东省曲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刘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