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23876735L,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杜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曲阜市327国道京福高速口东300米路北(书院)。
被执行人:**,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执行人:刘雨,住山东省曲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刘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1执1587号案件的执行,该案件和解长期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