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3464号
原告:曲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址:曲阜市春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60422141F。
法定代表人:朱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建飞,曲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嘉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台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CA17C3Y。
法定代表人:胡会君。
被告: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327国道京福高速路口东300米路北(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8044546XM。
法定代表人:胡会君。
被告:胡会君,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刘霄,女,1994年3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孔祥全,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曲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嘉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胡会君、刘霄、孔祥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曲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有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