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财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340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财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传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霄,经理。
被执行人:刘霄,女,汉族,1994年3月29日生,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王洪梅,女,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顾磊,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生,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孔祥全,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生,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胡胜军,女,汉族,1975年09月28日生,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胡会君,女,汉族,1969年11月16日生,住曲阜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财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刘霄、王洪梅、顾磊、孔祥全、胡胜军、**、胡会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任商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刘霄、王洪梅、顾磊、孔祥全、胡胜军、**、胡会君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