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梨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梨树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力,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梨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姜咏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梨树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梨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原审被告梨树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上诉人发出的“关于2012(2013)年度一批梨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善验收内业资料进行验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内容“你单位承建的201(2013)年度一批梨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已完工通水运行”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已完工。在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三份吉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结算的事实。因此,基于出现了新的证据,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结合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工程款发票、被上诉人单位制作的“山东雨生塑胶公司2012(2013)年安全饮用水一批项目资金支付情况表”等证据,进一步查明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结算的事实及欠付工程款数额。另,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应向其提供工程验收资料属于独立的诉求,应通过反诉或另诉的方式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