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02民初5331-2号
申请人: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13874337。
法定代表人:冯杰,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广兴华邑小区A座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95427341C。
法定代表人:吴碧合,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鲁1702民初5331-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西侧菏国用(2009)第14655号土地使用权,(地号:410图号:010125)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因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西侧菏国用(2009)第14655号土地使用权,(地号:410图号:010125)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保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