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鼎力建材有限公司、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执3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菏泽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上海路与渤海路交汇处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6167943L。
法定代表人赵侠,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13874337。
法定代表人冯杰,总经理。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12.96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872.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鸣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