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鼎力建材有限公司、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菏泽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上海路与渤海路交汇处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6167943L。
法定代表人赵侠,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13874337。
法定代表人冯杰,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3月29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87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鸣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