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91民初2741号
原告:菏泽市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上海路与渤海路交汇处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6167943L。
法定代表人:赵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成,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菏泽市。
被告: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13874337。
法定代表人:冯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建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九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力建材公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菏泽九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力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55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菏泽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双方约定,明确浇筑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等技术要求、塌落度、数量和浇筑方式,合同还对混凝土标号、单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保质保量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10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混凝土款295540元(被告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书)。至今被告仍欠原告混凝土款9554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菏泽九建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菏泽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在金都华府24#楼的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4500m3,合同总金额170万元,合同还对混凝土标号、单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10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混凝土款295540元未付,被告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7年10月20日和10月30日各还10万元,11月10日还剩余的95540元。后被告还款20万元,尚欠原告混凝土95440元未付清。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出具的欠条和还款计划书、当事人陈述笔录、企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在案佐证,菏泽九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可;上述证据,本院审查确认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有购销合同、还款计划书等证据在卷为凭,故对鼎力建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公司尚欠原告货款95440元未付清,依法应予清偿。被告菏泽九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菏泽市鼎力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95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9元,减半收取1094.5元,保全费975元,由被告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