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5933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梅,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贾红涛,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冯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士振,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镇,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贾红涛、***、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远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谭亚伟
书 记 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