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1686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运,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杰职务:经理
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景,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彬职务: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鹏杰,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久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楚 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