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沃德恒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4民初5202号
原告: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封宝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信,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沃德恒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刚。
原告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告济南沃德恒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德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柒元(?:23457)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铝合金门窗购买协议书》,约定原告承接被告的济南沃德酒店铝合金门窗改造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总价款为360457元,被告支付了337000元,尚欠23457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沃德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7年4月28日,城建公司(甲方)与沃德公司(乙方)签订《铝合金门窗购买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承接济南沃德酒店铝合金门窗改造工程;工期至2017年5月28日;工程价款41975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定金,窗框进场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50%,窗扇及玻璃全部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付至工程合同额的95%,质保期为一年,无其他问题质保期后付清余款;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项。2017年7月18日,双方签订《铝合金门窗购买补充协议书》,约定了增补内容,同时约定增补门窗在2017年8月5日前安装完毕。2018年1月17日,双方经过结算签订汇总表,确认工程量为铝合金窗总面积为927.65㎡,铝合金门总面积为15㎡,折合总价款为360457元(927.65㎡*380元+15㎡*530元)。城建公司述称,沃德公司已经支付合同价款337000元,尚欠23457元未支付。以上事实,由沃德公司提交的《铝合金门窗购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工程量汇总表、济南沃德酒店账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城建公司与沃德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门窗购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城建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沃德公司亦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城建公司自认沃德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37000元,现主张沃德公司支付剩余承揽工程款23457元,本院予以支持。沃德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城建公司要求沃德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本院认为,该利息即城建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予支持。城建公司主张利息以23457元为基数,自安装完毕次日即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345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沃德恒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承揽工程款23457元。
二、被告济南沃德恒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2345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345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计243元,由被告济南沃德恒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善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薛 原
书 记 员 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