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阳谷县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王庄二中东邻。

法定代表人:封宝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县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街道办事处城角徐村。

法定代表人:薛国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县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1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阳谷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614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原告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曲阜有朋路支行,账号:22×××04)。二、原告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告阳谷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材料。三、双方互无其他争执。四、案件受理费7588元,由原告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五、上述各项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21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决定书。2021年1月8日、2021年4月14日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2021年4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鲁1521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516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