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6239号
原告: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王庄二中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73198119D。
法定代表人:封宝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佳伟,总经理。
原告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城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