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81民初1810号
原告:管**,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告:***,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
被告:***,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华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16号广西绿色建筑示范小区5号楼十七层1706-17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09570Q。
法定代表人:李传县,经理。
原告管**诉被告***、***、广西华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管**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管**负担。
审 判 员 李冠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雷汉良
书 记 员 李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