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518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慧,女。
被告:广西华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传县。
被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开发区盛源小区1-2-2-1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7.40元,减半收取计2,703.7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