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执17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
法定代表人:翟忠庆,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玉聪,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一部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昆仑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55217211K。
法定代表人:黄启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鸭绿江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76349146R。
法定代表人:苗继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金亮,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721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在执行立案后多次对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发送限制消费令,对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限制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下达传票,传唤其到法院说明情况,未得到有价值的线索。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0871736.84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1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立新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