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执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
法定代表人:谢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得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山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省**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昆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4299773M。
法定代表人:李金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鸭绿江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76349146R。
法定代表人:苗继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金亮,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关于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721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省**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省**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1月31日、2020年5月28日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山东省**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2020)鲁1721执15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工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金亮、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苗继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进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刚
审判员 康兴全
审判员 赵大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扬
书记员孙凤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