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执异15号
案外人: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苟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582695211。
法定代表人:冯胜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书军,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
法定代表人:谢彬,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闫得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鸭绿江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76349146R。
法定代表人:苗继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青菏路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4299773M。
法定代表人:李金亮,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志玉,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李金亮,男,1959年6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志玉,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曹普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普公司)、山东五龙诺水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诺公司)、李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驰公司)对本院(2019)鲁1721民初30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五龙诺公司银行存款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该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300万元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达驰公司称,请求解除五龙诺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事实理由:一、达驰公司与五龙诺公司双方无资金及业务往来,因操作失误导致误汇300万元的事实,五龙诺公司亦无接受涉案300万元的意思表示,达驰公司对涉案300万元享有实体权利。二、货币系种类物,占有即所有,应当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权利人。本案该账户于6月5日被本院冻结,五龙诺公司无法使用、处分该款,除了6月17日达驰公司汇入300万元后,该账户除了300万元和原有的不足千元,并无其他资金进入该账户,故该涉案款项并未因进入五龙诺公司而与其他货币混同,已特定化。三、达驰公司与五龙诺公司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四、涉案300万元为工程尾款,主要支付农民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款,涉及信访维稳隐患。综上,达驰公司认为,货币系种类物,通常情况下,占有即所有,应当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权利人,本案涉案款项并未因进入账户而与其他货币混同,达驰公司虽实施了误汇账户的行为,但并无支付款项的主观意思,五龙诺公司亦无接受此款的意思表示,故达驰公司对涉案款项仍享有实体权利。为证明以上事实,达驰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9年6月3日至6月20日对账单一份。
申请执行人农商行称,达驰公司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涉案五龙诺公司300万元银行存款的民事权益,应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达驰公司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能够证明涉案300万元汇款系错误操作;二、即使涉案300万元汇款系错误操作,达驰公司与五龙诺公司之间也仅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为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不足以阻却执行。
被执行人五龙诺公司、曹普公司、李金亮未提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19年6月3日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在本院起诉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普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诺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同日立案,同日农商行申请对五龙诺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2019年6月5日本院依(2019)鲁1721执保2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五龙诺公司银行账户,该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账号为37×××83_1,冻结金额为1300万元,由于账户中资金不足,实际冻结金额为327.08元。2019年6月17日,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驰公司)汇入五龙诺公司该银行账户300万元。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鲁1721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截止到2019年5月31日为426153.67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抵押在先的抵押权人;三、被告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2019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曹普公司、五龙诺公司、李金亮未履行法律义务,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2月19日以(2020)鲁1721执159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五龙诺公司该银行账户中资金3005005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项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由此可见,审查案外人异议时,在权利人的权属判断上,应当以审查相关机构登记的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具体到本案中,涉案账户37×××83_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的登记账户名称为五龙诺公司,按照上述规定,该账户中资金的权利人应当为五龙诺公司,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的理解与适用》中的意见,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并非对案外人权利进行最终确权,而是为适应案外人异议的形式审查要求而采取的技术性判断标准,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最终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判断。达驰公司称,由于该笔300万元资金已经特定化,其享有实体权利。农商行称,即使涉案300万元汇款系错误操作,达驰公司与五龙诺公司之间也仅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为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以上意见,均涉及到实体权利的判断,不属于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
综上所述,涉案账户在金融机构中登记的账户名称为五龙诺公司,本院对其中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并无不当。对于达驰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房 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