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工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谢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工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4299773M,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菏办事处青菏路2888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76349146R,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鸭绿江路路北。法定代表人:苗继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6月3日出生,住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执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敬印
审判员  段连春
审判员  苗丛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