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执监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
法定代表人:谢彬,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昆仑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程大松,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鸭绿江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苗继赞,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6月3日出生,住曹县。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行的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欧尚工艺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此案提级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1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敬印
审判员  段连春
审判员  苗丛叶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