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1执23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苟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5826952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鸭绿江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7634914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达驰房地产)与被执行人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诺水利建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9)鲁1721民初3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五龙诺水利建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现代达驰房地产支付300万元的义务,现代达驰房地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五龙诺水利建筑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通知五龙诺水利建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五龙诺水利建筑逾期未自动履行,亦未报告其财产情况。
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16日对五龙诺水利建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五龙诺水利建筑的银行存款,系轮候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五龙诺水利建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鲁1721执2313号限制消费令,对五龙诺水利建筑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五龙诺水利建筑不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五龙诺水利建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五龙诺水利建筑不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五龙诺水利建筑的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因未找到其人,暂未实施。
本院在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现代达驰房地产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线索,现代达驰房地产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通过电话告知了现代达驰房地产的委托代理人,现代达驰房地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五龙诺水利建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9)鲁1721执2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