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县鑫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2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鑫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单县东城东环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6871940XR。
法定代表人:韦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单县经济开发区郝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817060082。
法定代表人:王庆余,董事长。
原告山东单县鑫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公司”)与被告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娟、被告东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其承担的协助山东单县鑫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单县中央花园大酒店A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和房产登记义务,但其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山东单县鑫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单县中央花园大酒店A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和房产登记义务。
如被执行人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三日内协助办理上述事项,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鑫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单方申请办理上述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朝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