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县鑫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人民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2民初1358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城东环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6871940XR。
法定代表人:韦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人民政府。住所地:*****郭村西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2004489640H。
负责人:李元,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人民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计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