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县鑫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2民初633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腾,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山东****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东城东环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6871940XR。
法定代表人:韦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单县信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君子路南端路西名仕豪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97807439L。
法定代表人:骆光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公司”)、单县信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6273元,减半收取31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