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14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生,住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步德田,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1690348555.
法定代表人:王灿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庆豪、侯恩江,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城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工业园区伯乐大街东段南(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BYNA98K。
法定代表人:李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武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成武县先农坛街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3004487266F。
法定代表人:潘崇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冲,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城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武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8元,减半收取计60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
人民陪审员  陈继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莫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