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允,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伯乐大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灿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与***达成和解为由,于年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69元,减半收取3284.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69元,减半收取3284.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学军
审 判 员 尚 杰
审 判 员 井 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汪 舒
书 记 员 付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