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57号
申请人: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县城伯乐大街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1690348555。
法定代表人:王灿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鑫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明湖路东段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AQ2Q991。
法定代表人:仪传雨,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鑫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80541.12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80541.12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驰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1701××××884,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380541.12元,实际冻结1349499.46元。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30400××××926,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380541.12元,实际冻结321155.07元。在工行山东省菏泽成武支行1609××××715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380541.12元,实际冻结462031.39元。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170××××09244,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380541.12元,实际冻结129285.0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1591××××594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380541.12元,实际冻结3751264.85元。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22××××52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380541.12元,实际冻结269239.21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57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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