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564号
申请人:***,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步德田,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成武县伯乐大街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1690348555。
法定代表人:王灿祥,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民初2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3700××××1883-1账户存款8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564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祝悬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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