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36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1690348555。
法定代表人:王灿祥,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凤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洁
书 记 员 盛思琪